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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父母随迁入户办理指南深圳市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夫妻投靠由“夫妻分居满三周年”调整为“夫妻分居满两周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抚养责任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户口未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 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可以办理: 1、被投靠人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未婚、离异或丧偶除外); 3、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4、申请人配偶长期在国(境)外居住,但未取得居留身份的,应一并申请;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的,可单独申请; 5、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注:申请人配偶已入户本市的,须按照夫妻投靠条件和要求办理随迁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被投靠人户口簿复印件 2、被投靠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即老人的户口本)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不用提供) 6、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材料 婚姻状况材料包括 1、申请人离异,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2、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 3、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 4、亲子关系证明中未体现该配偶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材料包括(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1、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能反映亲子关系的户口簿。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须加盖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公章)。 4、公证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